思维按照其语义可诠释为:1. 与“感性熟悉”相对。指理性熟悉,即思想;或指理性熟悉的过程,即思考。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,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,通常指逻辑思维。2. 与“存在”相对。指意识、精神。从其语义我们可以得出,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,都会具有理性思考能力、辩证思维能力和合乎逻辑的推理能力。而思维一旦被控制,人就失去理性,变得盲从。所以,邪教教主常采用改变成员的思维体例、思维风俗、思维内容的方法,弱化成员的正常思维能力,建立起邪教组织必要的思维模式,从而导致成员整个价值系统的变化。
那么,李洪志是如何控制习练者的思维的?
一、以“破常人观念”改变习练者的思维风俗
思维风俗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稳固的思维体例,当一种思维风俗一旦形成,就具有极大的排他性和守旧性。李洪志为了向习练者灌输其自相矛盾而又荒诞不经的歪理邪说,就采用“破解常人观念”的方法。李洪志说:“假如人类能从新熟悉一下本身和宇宙,改变一下僵化了的观念,人类就会有一个飞跃”(《转法轮》)。
他甚至警告习练者说:“你们不改变常人那千百年来骨子里形成的人的理,你们就退不掉人的外观这层壳,就无法圆满”(《警言》),要求“人的观念你得放下”(《北美首届法会讲法》)。
在李洪志看来,人间的统统寻求都是人的观念,人的观念是修炼“圆满”的停滞。所以习练者为了“圆满”就会摒弃人的思想观念,现实上就是改变了正常的思维体例。一旦改变了思维体例,才能接受“法轮功”教义,抛弃那些科学的东西,转而接受伪科学、反科学的东西。
二、以“反理说”改变习练者的思维体例
思维体例是人们大脑运动的内在程式,它对人们的言行起决定性作用。思维方法是思维体例的核心内容和详细表现,构成了思维体例中最实质、最基本的部分。李洪志的“反理说”就是用与正常人的思维相反的体例与方法看待世界与处理题目。李洪志说:“三界与宇宙的统统是反的,所以法理也给这一层提供了适合于常人生存的反过来的理”(《大法是圆容的》);“我一向在讲,大法弟子看题目肯定要反过来看……三界当初造的时候就是反着造的,这里没有正理……世人认为的香的那边是臭的,人认为的好事可能在那边都是坏事”(《二零零八年纽约法会讲法》)。
反着看待人类的统统,这是李洪志麻醉弟子最有用的良药。假如不反着看,在正常思维下,有谁会信赖“有病是消业、是好事”“杀人是度人上天堂”“死亡是圆满成佛”“男女双修照旧加速圆满的修炼体例”的歪理邪说?那些本来善良的人又怎么会无视亲情、违背法律、甚至自尽杀人呢?
如傅怡斌把弑父杀妻看成是对他们的“福报”;王进东等人把“自焚”看成是“去执著”;美国公民李祥春把“法轮大法”看成是最高的法,而去违背中国的法律等。这些违反道德、触犯法律、侵犯人权的举动都是“反理说”所起的作用。正是由于“反理说”控制下的思维,习练者才不能看破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的诳骗,才会甘愿受其控制。
三、以“思想业力说”“条理说”和“向内找”消弭疑虑,弱化思维能力
思维能力是人对事物的分析、综合、抽象和概括的能力。思维能力对于人的学习、生活、事业的成功特别很是紧张。寄托思维能力,我们才能总结、概括前人的经验,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,发现事物的活动规律,才能把握、展望将来事物的发展方向。李洪志传播的荒谬邪说、采用的诳骗手段,在正常思维下,很容易被看穿。为此,李洪志竭力使用诳骗性语言来诱导习练者思维意向单一化、线性化、驯服化。李洪志提出了“思想业力说”“条理说”和“向内找”等邪说。
(一)“思想业力说”
“业”本是佛教名词,李洪志将其窃取并篡改,不仅提出了所谓“人做了坏事造成有病”的“病业”,还提出了“嫌疑李洪志及其‘法轮功’的思想”的“思想业”。李洪志说“思想业”是遭受报应的缘故原由之一,以消弭习练者的理性识辨和压抑嫌疑。李洪志说:“因为人迷于常人之中,时常在思想中产生一种为了名、利、色、气等而发出的意念,久而久之,就会形成一种壮大的思想业力”(《转法轮》);“本身思想中激烈地反映肮脏的念头,或骂先生、骂大法、骂人等,排不掉、压不住,这才是思想业力”(《明智》)。也就是说,嫌疑“法轮功”、立场不坚定、叱骂李洪志和“法轮功”等,都属于“思想业”。
对于有“思想业”的弟子,李洪志威胁说:“如今在正法中,统统生命都在按着其生命对正法的态度决定着生命的留下与消灭”,假如“哪个生命的头脑中要是装了对大法不好的思想”,那么“法君子间一开始时就要被镌汰”(《北美巡回讲法》)。
既然“思想业”的产生和存在将紧张阻碍“圆满”的实现,并且有“思想业”的习练者将被镌汰。因此,习练者不是考虑“思想业”的存在是否真实、合理,相反,他们时时刻刻考虑如何避免“思想业”的产生,也就是说避免对李洪志歪理邪说产生迷惑,如许也就自动摒弃了思维的权力。许多习练者强迫本身按李洪志所讲的教义去理解实际,不敢嫌疑、不敢反对,即使发现题目也不敢多想,渐渐地在被动接受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中,弱化了思维能力,沦为其精神奴隶。
如山东省原“法轮功”痴迷者王纪升在修炼期间也曾对李洪志的“参与政治”前后不一的说法产生嫌疑,但惧怕有“思想业”不能“圆满”,就把本身的精确的思想当作“思想业”消去了,即使在李洪志残害生命、危害社会的大量事实面前也不敢说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的一个“不”字。
(二)“条理说”
在“法轮功”这个组织里,李洪志把完全接受他的“教义”的习练者,称为“条理高”的,并且告诉习练者只有上了“高条理”,才能“圆满”。而对于不能接受他的观点的习练者,说成是“条理低”。李洪志说:“一小我的心性低,他的条理就低……得正果开悟才是最高的”(《转法轮》)。
李洪志把习练者分为不同条理,使习练者为了上条理,尽力接受其邪教教义。这自己就淡化了习练者的思考能力,弱化了他们的辨别能力。
而李洪志深知其荒诞的歪理邪说很难让习练者理解,更不用说接受。由于一样平常习练者尤其是初学者很难理解李洪志的歪理邪说,如“业力”“法身”“圆满”等,即使修炼条理较高的习练者对李洪志玄而又玄的东西也很难理解,尤其对李洪志前后不一的谈吐更是无所适从。为此,李洪志又说:“不同条理有不同条理的法”(《转法轮》);“人在修炼过程中,用某一条理作为衡量的标准是舛错的。讲‘法无定法’,就是这个道理。法无定法,在某一条理的法只在某一条理起作用”(《法轮大法义解》)。
李洪志的“条理说”恰恰解决了习练者对“法轮功”题目的迷惑与不解,由于按李洪志的“条理说”,不同条理理解能力就不一样,所以尚未理解的题目,习练者就认为是本身条理低,而不会嫌疑李洪志,如许就弱化了习练者的思维能力,在失去思维能力的前提下,就会成为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的精神傀儡。
山东省沂水县刘锡英的丈夫由于信赖李洪志的“消业”,有病却拒医拒药导致死亡,刘锡英不但不嫌疑与埋怨李洪志,相反还用条理说去诠释,说丈夫死亡是由于条理太低所致。
(三)“向内找”
“向内找”是李洪志对“法轮功”习练者提出的紧张教规。按李洪志的说法,即习练者在对师父、对“法轮功”不理解的时候,找本身的缘故原由。李洪志说:“我想我所有的弟子,你们在往后的矛盾当中,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中,或者是在学法,在我们弟子中心,发生的任何矛盾,你们都应该去找本身……去找别人的瑕玷,你怎么能进步呢?别人都好了,你指出别人的瑕玷了,他修上去了,那你照旧在这儿”(《新加坡法会讲法》)。
李洪志让习练者碰到题目向内找,现实上就是要求对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有所嫌疑的习练者,从本身身上找题目,而不能怨师父。即使李洪志所说前后矛盾、答应不能实现等题目出现,习练者也要向内找,直到对李洪志唯命是从才罢休。据参与生理矫治中间训练的“法轮功”习练者讲,他们都有过如许的领会和经历,“学法”时都对李洪志的讲法产生过嫌疑,感到矛盾百出,不知所云。如李洪志在《大圆满法》中说,各国弟子必须遵守各自国家的法纪法规,否则后果自大,但后来又说让弟子们走出来证明法,做三件事,让大家都散发“九评”、鼓动“三退”等事情,这显然又是与国家法律相对抗的;一下子让“做好人”,一下子又不给灾区捐款;李洪志答应的“圆满”迟迟不能兑现……浩繁疑点充斥在大脑中,可是,因为要“向内找”,不再对李洪志所讲的统统有涓滴的疑心与质疑,从而弱化了正常的思维能力。(未完待续)
(节选自《“法轮功”精神控制透视》第二章“法轮功”精神控制的重要内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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